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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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6號上訴人即被告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炎 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訴字第322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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