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黃意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衍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應固定,不得機動計息)。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黃意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衍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應固定,不得機動計息)。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