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71號聲請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受安置兒童代號C101048(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相對人代號C10104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兒童代號C101048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接獲通報稱兒童代號C101048遭其母親留置於祖父家中,然兒童祖父因罹患肝癌需住院化療,無力照顧兒童,經聲請人社工員瞭解後,發現兒童之父母離異後,兒童之監護權由兒童父親即相對人代號C101048-A取得,然因兒童母親覺得兒童父親照顧情形不佳,遂將兒童帶回彰化縣員林鎮租屋處照顧,兒童父親目前因傷害罪入獄服刑中,兒童母親與同居男友吵架後,以兒童父親未提供兒童生活照顧費用為由,將兒童送至兒童祖父家後並離開,兒童祖父罹患肝癌復發轉移肺部,且翌日需住院化療二、三日,確實無力照顧兒童,聲請人遂於同日(聲請狀誤載為二十五日)二十二時緊急安置兒童,現因安置期間即將屆滿,評估兒童曾目睹其父母間之衝突,兒童父母離異後,監護權雖由兒童父親取得,然兒童父親入監服刑無法照顧兒童,兒童母親與同居男友間之衝突亦未處理妥當,兒童母親雖有意照顧兒童,但其居住處所與生活狀況尚未穩定,兒童返家恐受不當照顧,兒童非繼續安置無法妥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准予繼續安置三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府社工婦幼字第一○一○一五一六三二號函、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一一三保護專線諮詢紀錄表、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一件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兒童父母已離異,有關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固由兒童父親任之,惟兒童父親目前在監服刑中,兒童母親則與人同居,並與該人關係衝突緊張,且兒童母親之居住及生活狀況均不穩定,恐未能妥善照顧兒童,而案家亦無適當人選可協助照顧兒童,兒童暫不宜返家,如不予繼續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兒童等情,認聲請人請求繼續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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