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 陳清進 律師(即 黃良康 之遺產管理人)代理人 蔣彥威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25│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