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芝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錦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2年8月9日│130,000元│92年8月13日│HKA0000000│├──┼───────┼───────┼───────┼───────┤│002│92年9月16日│130,000元│92年9月16日│HKA0000000│├──┼───────┼───────┼───────┼───────┤│003│92年9月20日│260,000元│92年9月22日│HKA0000000│├──┼───────┼───────┼───────┼───────┤│004│92年9月28日│150,000元│92年9月29日│HKA0000000│├──┼───────┼───────┼───────┼───────┤│005│92年9月30日│40,000元│92年9月30日│HKA0000000│├──┼───────┼───────┼───────┼───────┤│006│92年9月30日│150,000元│92年9月30日│HKA0000000│├──┼───────┼───────┼───────┼───────┤│007│92年10月2日│155,000元│92年10月2日│HKA0000000│├──┼───────┼───────┼───────┼───────┤│008│92年10月13日│130,000元│92年10月13日│HKA0000000│├──┼───────┼───────┼───────┼───────┤│009│92年10月20日│135,000元│92年10月20日│HKA0000000│├──┼───────┼───────┼───────┼───────┤│010│92年10月31日│40,000元│92年10月31日│HKA000000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