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告訊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被告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渡部 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10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