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七號原告京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鞍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模法雲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至於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計算式:588,000+19,575=607,575),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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