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 邱博威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事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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