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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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卓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漁牧生產合作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