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乙呈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0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除否認殺人未遂外,其餘均坦承。聲請人是在被壓制在地上時,槍枝不慎走火,並無殺人故意,證人即警員所述有所出入,又不能提出錄影畫面為證,對聲請人不公。聲請人熱心公益,且家中經濟須靠聲請人販賣雕刻、文字等作品維生,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之製造槍枝、子彈罪均嫌疑重大,該等罪均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依當時客觀情勢判斷,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於聲請人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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