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2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戴筱芳
被移送人   李晢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8月12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462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筱芳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李晢鳴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上開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31日7時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三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戴筱芳、李晢鳴於上開時間、地點,因口
角糾紛進而爆發肢體衝突,雙方以徒手方式互毆,致其二
人均受有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戴筱芳於警訊時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以前述方
式互相鬥毆。
(二)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詢筆錄光碟1片。
(三)執行員警職務報告1份。
(四)被移送人李晢鳴於警局調查時雖辯稱:沒有毆打被移送人
戴筱芳云云,惟其與被移送人戴筱芳確有肢體衝突行為,
且受有傷害,此業經被移送人戴筱芳於警局調查時自白明
確,且警方獲報至現場後確實見到被移送人李晢鳴右邊耳
朵流血,被移送人戴筱芳頭部流血,其二人均表示因酒後
起口角便在包廂內出手互毆,此亦有移送機關執行員警職
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是被移送人李晢鳴所辯,容難採信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移送人
二人於上揭時間、地點互相鬥毆,其互相鬥毆地點係屬於公
共場所,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核
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
互相鬥毆,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又被移送人戴筱芳、李
晢鳴雖均未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1條參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
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予
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又被移送人李晢鳴為00年00月00日出生,此有移送機關之移
送書及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李晢鳴於行為時為14
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減輕處罰。
五、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僅因互起口角,即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
,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
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
主文所示之罰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9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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