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李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孫婉瑜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孫婉瑜於民國84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83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4年12月13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訴外人孫婉瑜自民國95年5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59,11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訴外人孫婉瑜已於民國85年10月11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中長期放款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70│建│606.19│10000分之26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58│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9層樓房│54│54│平│鋼筋│7.│2.│平│全部││││6│仁義村中山路│德鄉仁義│鋼筋混凝│.0│.0│方│混凝│05│37│方││││││539巷5號4樓│村170地│土造│8│8│公│土造│││公││││││之1│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仁義段5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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