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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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慧選任辯護人蔡穎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98號、108年度偵字第2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關係(該2人於民國89年7月7日結婚),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妨害婚姻部分另行審結)原係五專同學,俟告訴人乙○○於105年間,因參加五專同學會而與同案被告丙○○重遇後,雙方進而交往。詎被告乙○○明知己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陸續於107年3月20日、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9日及107年4月25日,在不詳之地點各為性交行為1次,共計5次。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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