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悅桂
阮怡昌 阮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中間 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書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57,000元,且已確定(前述裁定分別送達兩造,因無人抗告而確定),上訴人係受全部敗訴判決,上訴聲明請求就原判決全部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足認係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50,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前述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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