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丞鏞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傅敏臻 律師
許博傑 律師 李耿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信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6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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