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4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慧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吳進源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吳進源於83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83年7月6日起至85年7月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慧萍自85年4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吳慧萍於94年12月21日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54│旱│8732.36│平方公尺│重測前: 牛稠 ││││││││││子段60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