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處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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