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建智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
蔡吉記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智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8樓之6」。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建智前經原審裁定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3樓之1,茲因被告有資金需求,故出售房屋並搬遷住處,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8樓之6」。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原審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3樓之1(見原審卷一第94、95頁),現該址既已出售而無法繼續居住,聲請人且搬遷並變更其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8樓之6」,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變更限制住居至該址,對於限制住居以防止聲請人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聲請人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是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戴嘉清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