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信人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人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信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書可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審酌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程度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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