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榮煌
呂朝全 呂興中 被上訴人即被告呂姓聖母祠兼法定代理人 呂學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姓聖母祠等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