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寶香佳益汽車貨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滄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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