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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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顯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冠顯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其中5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年3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0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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