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許志禎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羽庭林佳臻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號及彰化縣○○市○○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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