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4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陳柏宇陳泓雄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泓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泓雄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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