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田如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0,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2萬0,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已繳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0,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