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淵選任辯護人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學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陳映如法官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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