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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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80號聲請人詹OO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里○○路0號」,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竹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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