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2號上訴人 楊年耀 被上訴人 葉維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3222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7,524元(計算式:兩造約定之房屋買賣價金200萬元加計應給付國有財產署之補償金186萬7,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萬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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