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

原告 徐香滿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施宥毓 律師

被告 紀永福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永福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外人紀永福已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死亡,請原告儘速陳報紀永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以利確認訴訟對象及人數。

二、請按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書狀繕本份數。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 中簡 字第 277 號裁定(113.01.18)[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