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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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峰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被告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