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徐正庭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庭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徐正庭、陳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79 號裁定(110.04.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607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