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原告峰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相對人即被告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峯洲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峰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1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峯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本院曾於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向原告確認是否以公司登記之「峰」為主,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當庭更正為「峯」,原告現聲請更正應以公司登記之「峰」為主,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明玉
法官陳秋錦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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