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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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湯文發 送達代收人 葉姿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源俊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古源俊給付新臺幣(下同)5,096,
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巫文臺給付5,096,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因先、備位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5,09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