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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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2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鴻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謝鴻慶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