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7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廖基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