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景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劉兆菊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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