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 被告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
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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