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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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15號原告 王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科程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請求被告整修屋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關於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萬32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