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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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成宏企業社即 張怡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