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兆鑫黃宇蓮 相對人友勝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政良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友勝汽車有限公司、蔡政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4,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0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友勝汽車有限公司於①105年10月18日②105年10
月18日③105年10月18日④105年10月4日邀同相對人蔡政良、第三人 蔡勝全蔡沛 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700,000元②2,700,000元③2,000,000元④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2年10月18日②112年10月18日③108年10月18日④106年10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或按月繳息,本金屆期清償。另如未依約償還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友勝汽車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20日即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故依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二款之約定,相對人喪失其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並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657,60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授信契約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其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另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均按約定期日繳交貸款本金及利息,聲請人不應為拍賣抵押物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37│182.58│全部│蔡政良│├──┼───┼────┼───┼───┼────┼────┼────┤│002│臺南市○○○區○○○段│437-1│73.63│全部│蔡政良│├──┼───┼────┼───┼───┼────┼────┼────┤│003│臺南市○○○區○○○段│439│62.45│全部│蔡政良│├──┼───┼────┼───┼───┼────┼────┼────┤│004│臺南市○○○區○○○段│439-1│1.50│全部│蔡政良│├──┼───┼────┼───┼───┼────┼────┼────┤│005│臺南市○○○區○○○段│443│5.96│10分之1│蔡政良│├──┼───┼────┼───┼───┼────┼────┼────┤│006│臺南市○○○區○○○段│448│31.12│全部│蔡政良│├──┼───┼────┼───┼───┼────┼────┼────┤│007│臺南市○○○區○○○段│450│106.42│全部│蔡政良│├──┼───┼────┼───┼───┼────┼────┼────┤│008│臺南市○○○區○○○段│450-1│21.19│全部│蔡政良│├──┼───┼────┼───┼───┼────┼────┼────┤│009│臺南市○○○區○○○段│451│279.77│10分之1│蔡政良│├──┼───┼────┼───┼───┼────┼────┼────┤│010│臺南市○○○區○○○段│451-1│26.47│全部│蔡政良│├──┼───┼────┼───┼───┼────┼────┼────┤│011│臺南市○○○區○○○段│654│97.78│8分之1│友勝汽車│││││││││有限公司│├──┼───┼────┼───┼───┼────┼────┼────┤│012│臺南市○○○區○○○段│659│171.66│全部│友勝汽車│││││││││有限公司│├──┼───┼────┼───┼───┼────┼────┼────┤│013│臺南市○○○區○○○段│659-1│110.48│全部│友勝汽車│││││││││有限公司│├──┼───┼────┼───┼───┼────┼────┼────┤│014│臺南市○○○區○○○段│659-2│0.56│全部│友勝汽車│││││││││有限公司│└──┴───┴────┴───┴───┴────┴────┴────┘┌──────────────────────────────────────────────┐│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所有│││建│││├─┬─┬─┬─┬─┬─┼──┬─┬─┤│││││││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權人│├──┼─┼──────┼────┼────┼─┼─┼─┼─┼─┼─┼──┼─┼─┼─┼───┤│001│84│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9│52│5.│13│11│平│加強│3.│平│全│蔡政良││││城北路800巷2│南區國聖│加強磚造│.2│.7│85│.5│1.│方│磚造│96│方││││││5號│段439、4││0│0││0│25│公│││公│││││││48地號│││││││尺│││尺│部││├──┼─┼──────┼────┼────┼─┼─┼─┼─┼─┼─┼──┼─┼─┼─┼───┤│002│9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54│70│6.│19│15│平│加強│5.│平│全│友勝汽││││城北路740號│南區國聖│加強磚造│.5│.2│28│.5│0.│方│磚造│03│方││車有限│││││段659地││1│2││2│53│公│││公││公司│││││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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