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啟明 即陳啟明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奕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