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湯美珠
陳玉味 陳來旺謝麗花 鍾菊英 何佳蒓 被告 熊忠浩 上列被告熊忠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8年度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湯美珠、陳玉味、陳來旺、 周謝麗花 、鍾菊英、何佳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