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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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勳 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峻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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