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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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