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 林政毅
林倩如 劉貴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上訴人 林享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陳柏中 律師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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