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98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王雅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