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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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78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至同年六月二日止,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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