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黃麗雯 被告 藍永儒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