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境選任辯護人吳臺雄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576號、107年度偵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境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