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